追收物業|龔如心弟妹拒遷出華懋物業 華懋追收物業獲判勝訴
撰文: 陳曉欣
發布時間: 2024/08/05 18:31
最後更新: 2024/08/05 19:24
已故華懋集團前主席龔如心3名弟妹及弟婦,被解僱後拒絕遷離作為僱員福利的薄扶林單位,華懋代理有限公司早前於高等法院興訟,龔仁心曾於庭上指出,獲居於涉案單位屬龔如心生前的家庭安排。法官今(5日)頒下判詞指,不接納龔家4人聲稱的家庭安排確實存在,裁定華懋一方勝訴,頒令4人遷離單位及支付由2019年11月起計的租金,兼須付訟費。
原告華懋代理有限公司;答辯人龔中心、龔因心、龔仁心及妻子劉元春,4人沒有代表律師。
法官陳美蘭今頒下判詞指,即使龔如心曾承諾安排弟妹在港居住,但接納原告陳詞指,龔家弟妹沒有就該承諾與原告溝通過。對於龔家弟妹指華懋集團租務部總經理譚維冠知悉有關承諾,譚已否認說法,譚只知道龔如心生前為弟妹提供免費住宿,譚及華懋集團均不知道答辯人可以一直居住至不願意居住為止的說法。
法官指龔如心去世後,華懋集團繼續提供員工宿舍是基於龔家弟妹是華懋員工,而非因為家庭安排。法官又指,龔家弟妹稱因依賴家庭安排而放棄在港置業的說法不成立,舉例指龔仁心承認曾在龔如心補貼下,支付約50萬元購買旺角一個單位作為診所,其妻劉元春亦至少擁有一個物業作投資用途。法官遂裁定原告勝訴,頒令4名答辯人須遷離單位,並支付自2019年11月起佔用單位的租金,兼須支付訟費。
龔仁心於開案陳詞時曾指,獲安排居於涉案單位實屬「大姐」龔如心的安排,並承諾答辯人可以一直居住至不願意居住為止,故此原告無權作出驅逐。龔仁心強調,答辯人的居住權並非如原告所指屬員工福利,亦非以許可持有人身份居住,而是根據龔如心的家庭安排,不可撤換及不容反悔之承諾。
原告早前於入稟狀指,自2012年8月起,4名答辯人因享有僱員福利而獲安排分別入住華亭閣3個單位連車位,若離職後需交還單位及車位。原告於2019年8月2日分別向4名答辯人發出解僱信,4人沒有於限期前簽署協議,亦沒有遷離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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